本報訊 為全面加強金融監管、優化金融服務、防范化解風險,國家金融監管總局近日修訂形成《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隨著我國經濟金融形勢的發展變化,此前發布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已無法滿足金融租賃行業高質量發展和有效監管的需要。”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近年來,公司治理、股權管理、關聯交易管理等方面的監管制度不斷完善,《征求意見稿》在做好與現行監管法規制度銜接的基礎上,結合金融租賃行業實際情況,補充完善風險管理和經營規則等相關內容,為支持和促進金融租賃行業高質量發展創造良好外部環境。 《征求意見稿》共9章96條,主要修訂內容包括:修改完善主要發起人制度;強化業務分級分類監管;加強公司治理監管;強化資本與風險管理;完善業務經營規則;健全市場退出機制。 在關于金融租賃公司的準入標準和條件方面,上述負責人表示,金融監管總局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重點研究明確了“什么人能夠辦金租、什么條件能夠辦金租”,優先選擇生產制造適合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產品的優質股東,并結合我國經濟金融發展水平,適當提高部分股東資質條件。同時,《征求意見稿》將主要發起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1%。 同時,對于金融租賃公司監管指標的主要變化,上述負責人介紹,一是新增杠桿率及財務杠桿倍數指標。其中,杠桿率指標監管要求為金融租賃公司一級資本凈額與調整后的表內外資產余額的比例不得低于6%,財務杠桿倍數指標監管要求為金融租賃公司總資產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0倍。二是優化撥備覆蓋率和同業拆借比例監管指標。按照逆周期監管的思路,將撥備覆蓋率由不低于150%下調為不低于100%。三是新增流動性比例、流動性覆蓋率等流動性監管指標,強化對金融租賃公司的流動性風險監管。(柴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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