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 季曉莉
由博鰲亞洲論壇與中國(海南)改革發展研究院共同主辦的“RCEP:亞洲經濟新未來”研討會近日召開,與會中外嘉賓高度評價引領區域一體化的RCEP(《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制度,同時指出其目前面臨的一些挑戰,并提出需要更好地將RCEP機制化建設落到實處。 RCEP是引領區域經濟一體化的“新引擎”
博鰲亞洲論壇秘書長張軍表示,RCEP是亞太區域一體化的重要制度安排,其生效緩解了全球貿易增長乏力的沖擊,維護了區域供應鏈穩定,有力對沖了全球經濟“碎片化”和貿易陣營化的不利影響。 馬來西亞亞太“一帶一路”共策會會長翁詩杰表示,RCEP是世界上最大的自由貿易安排,是東亞和東南亞有史以來第一個自由貿易協定,支撐著2025年東盟共同體的愿景。中國-東盟貿易格局的變化也見證了物流連接新維度的轉變。 菲律賓國際安全研究學會會長班樂義認為,RCEP不僅連接了成員國的經濟,也連接了世界其他國家,特別是在海洋環境研究、海洋環境保護、搜救行動、海上航行安全、聯合漁業管理、打擊海上跨國犯罪,甚至聯合開發天然氣等各個領域的合作,可以為各方通過經濟合作和一體化建立互信搭建平臺。 老撾工業與貿易部部長助理莫拉克斯·西德拉貢認為,RCEP通過加強電子、汽車、紡織及農業等核心領域的合作,不僅促進了這些領域的深度融合,還通過協調標準、削減關稅及簡化跨境流程,為企業構建了一個更加可靠且高效的跨國采購與供應鏈環境,顯著提升了企業在區域內互聯供應鏈中的運作效能;技術轉讓與創新合作的深化進一步穩固了供應鏈的競爭力與韌性。 泰國商務部貿易談判司東盟經濟處吉特瑪·納卡馬諾表示,RCEP讓東盟以泰國為樞紐、經華南至中國的貿易更加便捷。泰國作為東盟通華門戶,將促進區域內互聯互通。RCEP還促進“一帶一路”下的供應鏈合作,如中老鐵路促進物流、優化成員國間原材料采購與利用原產地規則,惠及整個地區。 中國(海南)改革發展研究院副院長匡賢明認為,RCEP通過投資渠道引領亞洲經濟一體化新進程,部分RCEP成員的承諾水平達到與CPTPP(《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接近的開放水平,擴大了RCEP區域的投資潛力,推進了區域產業鏈、供應鏈、服務鏈進一步融合。 RCEP在釋放紅利的同時也面臨多重挑戰
RCEP釋放的紅利是巨大的。匡賢明認為,擁有15個成員國的RCEP累積規則將進一步降低產品獲得關稅減讓的門檻,更有利于擴大產品出口。 莫拉克斯·西德拉貢表示,RCEP不僅顯著拓寬了老撾的市場準入,開辟了全球最大自由貿易協定下的新機遇,還通過促進貿易與投資流動、優化區域供應鏈、簡化海關程序及加強貿易便利化等措施,有力推動了老撾的經濟增長。 吉特瑪·納卡馬諾認為,對泰國而言,RCEP鞏固了其在東盟及全球供應鏈中的核心位置,拓寬了貿易與投資機會。2023年,泰國與RCEP成員國貿易總額達3120億美元,約占泰國全球貿易總量的54%。 但中國氣候變化事務特使劉振民認為,由于自身特殊的成員結構安排,RCEP在目前的生存以及未來發展中會面臨多重挑戰。例如,美國的單邊制裁措施以及高關稅的措施對RCEP成員與美國的合作會有很大的影響;綠色貿易壁壘對RCEP成員國的對外經濟貿易沖擊具有重要影響;如果出現新一輪修改WTO規則的情況,RCEP成員國面臨如何通過協調協作來維護自己的挑戰。 翁詩杰認為,RCEP的目標是在現有的東盟“10+1”自由貿易協定之上形成一個更大、更先進的自由貿易區,但美國及其盟友卻不斷阻礙增長中的中國-東盟貿易。東南亞企業家對RCEP的認識和理解總體水平仍然較低,RCEP規則在東盟成員國的利用率仍然很小,尤其是原產地規則的利用率。 印尼戰略與國際問題研究中心主任約瑟認為,RCEP與其他區域經貿安排間的競爭與協調存在不確定性,該地區復雜多變的地緣政治與地緣經濟動態對RCEP的實施具有深遠影響。RCEP利用率不足、與其他貿易協定相比的最低關稅差額不明顯、申請區域累積原產材料存在障礙,以及關稅承諾遵循多樣化的時間表,增加了操作的復雜性。
如何全面推進實施RCEP
張軍表示,深入推進RCEP實施還有很多工作要做,比如需要為RCEP的運行營造有利的政策環境;提供良好的基礎支撐,如加強互聯互通,保證供應鏈產業鏈穩定暢通;需要把RCEP機制化建設落到實處,推動RCEP向更高水平的自由貿易協定邁進。 中國(海南)改革發展研究院院長遲福林建議,應盡快完成RCEP秘書處設置安排并實質性運行,及時向媒體和公眾發布信息,監測和分析區域貿易發展狀況;協調推動原產地規則從“部分累積”向“完全累積”的過渡、服務貿易向全面的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升級等重點事項的后續談判,并為實施協定以及相關合作項目提供便利服務;增進RCEP各經濟體間合作關系,推動RCEP規則在各國落地實施等,協調推進各成員國強化在平等準入、公平競爭、產權保護、監管透明度等方面的立法與公平執法;適時啟動RCEP成員國在服務業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的互認磋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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