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曉莉
法治化營商環境是一個國家為市場主體開展投資和生產經營活動所提供的一種完善且有效的制度安排。它是市場經濟發展到高級階段的必然結果,具有穩定預期、激發活力及優化政企關系的功能。各國政府均重視將成熟的營商環境政策通過規范性文件或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化。 法治化營商環境有利于保護企業和企業家合法財產。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工作舉措的出臺,極大增強了投資者對經營收益穩定性的預期。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有助于提振投資者對合法財產保護的信心。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能逐步補齊我國在市場經濟領域的法律制度,實現與國際基本經貿規則的接軌,在國際經貿規則重構進程中增加話語權,全方面提升我國在國際經濟合作和競爭領域的優勢。 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還能持續壓縮權力尋租的空間,阻斷權力與資本進行交易的腐敗鏈條,建立一種政企雙方在法律上享有同等地位的共識,在涉企政策的制定過程中實現持續的良性互動,最終在制度化、法治化的基礎上形成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互惠關系。 營商環境法治保障為優化營商環境改革提供了基礎性的支撐。政府部門正在加快建立涉企法律服務體系,實現糾紛解決機制多元化。多地持續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工作,不僅提升了市場主體的公平競爭意識培養了守法經營習慣,也提高了干部的法治素養。 目前,營商環境法律層面涉及營商環境的內容分散在外商投資法、行政許可法、公司法、企業破產法、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法規之中,目前僅有《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可提供最基本的制度保障。而且,現在營商環境法規制度“上下不一”,例如對中小企業融資問題,金融監管部門強調信貸服務不允許額外收費,然而實際過程中依舊存在著各種收費項目。此外,各部門營商環境專項政策要求不一致,涉及多部門聯合辦理的營商環境事項往往辦事流程不銜接。在關鍵資源獲取、公共資源使用、融資信貸支持、政府補貼、優惠政策扶持等方面,民營企業、國有企業與外資企業或多或少都會存在某些差異。部分市場主體在項目審批、招商引資及稅收征管中還存在尋租行為,相關部門的營商環境司法公正仍需加強。 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起點是對政府權力運行規范的制度設計,即進行確權規制,核心是落實“法無授權不可為”的法治政府理念。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應建立多層次、立體化,基于新時代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特點,兼顧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的法律法規支撐體系。一是縱向加強頂層設計。在外商投資法、行政許可法、公司法、企業破產法和民法典等全局性法律框架的基礎上,針對具體領域的痛點和堵點,推進相關法律法規的修訂和廢立工作。二是橫向增強法律法規的協調性。及時調整和清理阻礙營商環境優化的制度問題,對立法項目按照優化營商環境的要求進行全面清理,逐步構建起不同法律法規之間互相配合、互相支持的營商環境法律法規體系。三是提升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的精準性和有效性。在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的過程中充分考慮有關企業的實際情況,統籌把握出臺時機,加強對政策的解讀。在立法過程中應重視來自基層的現實需求和意見,以市場需求和公眾滿意度為導向,增強法律法規的連貫性和可操作性,兼顧立法目標與綜合效益,注重與國際市場經濟通行規則的銜接。四是營商環境相關法治手段保障改革應先行先試。在鼓勵各地改革創新的同時,各級政府及時制定和完善改革創新容錯免責機制,全國人大通過授權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等形式為改革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在筆者看來,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優化應當以企業家為中心,以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利和高效化解商事糾紛為導向,在企業全生命周期保障各種所有制經濟主體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要摒棄以往爭取“政策洼地”的慣性思維,創新監管方式方法營造公平的市場環境來支持企業可持續的創業和創新。在服務范圍上實現與國際接軌,建立知識產權保護合作機制,允許自貿區內的外資企業有條件地選擇域外機構仲裁、臨時仲裁等。 維護政務信用也很重要,要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能力,約束“新官不理舊賬”、政策“一日游”等現象;依法審慎使用財產性強制措施;營造可預期的司法環境,構建權責明晰、權責統一、管理有序、監督有力的審判權運行機制,對訴訟標準和工作要求進行標準化管理,確保裁判尺度的公平統一,實現對市場主體的平等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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