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市民在貴州省都勻市一超市里選購蔬菜。新華社
本報訊 記者趙慶國報道 日前,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指數行為管理辦法》,自2024年8月11日起施行。 為了規范管理價格指數行為,促進價格指數市場健康有序發展,充分發揮價格指數信號作用,服務市場價格合理形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及有關法律法規,2021年6月1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了《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指數行為管理辦法(試行)》,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訂出臺新的《管理辦法》,旨在進一步規范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指數行為,促進價格指數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價格作為市場經濟的核心,是引導資源配置最直接、最有效、最靈敏的手段,而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指數作為反映價格變化的綜合指標,在優化市場配置資源、提高經濟管理水平、提升我國在國際價格話語權等方面都發揮著重要作用。 記者了解到,近年來,國內很多市場研究機構編制了類型豐富的價格指數,也積累形成了許多寶貴的經驗,例如影響全球小商品基準價的“義烏指數”、反映全國主要城市房地產市場的“百城價格指數”、涵蓋區域內五大品種的“北部灣價格指數”等,這些價格指數或多或少反映了特定時期內商品和服務的價格變化趨勢和程度。 《管理辦法》所稱重要商品和服務,是指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系密切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指數,包括某種(類)商品或服務在兩個不同時期價格變動的相對數,以及某種(類)商品或服務在某一特定時期內的絕對價格水平。 《管理辦法》明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可以編制發布價格指數。 價格指數行為主體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健全的客觀中立保障制度,獨立于價格指數所反映的商品或服務市場的直接利益相關方,并對外公開聲明接受監督;合法穩定的價格信息來源;必備的組織架構、專業人員和設施;完備的價格信息采集、指數計算發布和勘誤、內部控制等行為流程;規范的價格指數咨詢與投訴的受理和處理機制;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管理辦法》提出,價格指數的命名應當符合價格指數所反映市場的狀況。冠以“中國”“全國”等字樣的價格指數,應當在價格指數編制方案中充分證明,信息采集點覆蓋的相應商品或服務市場交易規模在全國市場中的占比,以及該覆蓋面能夠準確有效地反映全國市場價格情況;冠以區域性名稱的,應當在價格指數編制方案中充分證明,信息采集點覆蓋的相應商品或服務市場交易規模在該區域市場中的占比,以及該覆蓋面能夠準確有效地反映該區域市場價格情況。 《管理辦法》明確,政府部門編制的價格指數及基于在中央對手方交易的金融產品價格編制的價格指數不適用本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