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邵鵬璐
近日,證監會對《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4號——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申請文件》(以下簡稱《24號準則》)進行修訂,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其中,《管理辦法》修訂內容主要包括五個方面。一是落實黨和國家機構改革部署要求,將企業債券納入《管理辦法》規制范圍,促進協同發展。二是強化防假打假要求,壓實發行人作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的義務,完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開展現場檢查的機制。三是強化募集資金監管,進一步完善募集資金信息披露有關要求。四是強化對非市場化發行的監管要求,明確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參與非市場化發行。五是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2023年修訂),不再將主承銷商和證券服務機構及其有關人員被立案調查列為應當中止審核注冊的情形。 《24號準則》借鑒現行企業債券管理經驗,修訂內容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強化募投項目合規性要求,債券募集資金投向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需提供募投項目土地、環評、規劃等合規合法性文件。二是企業債券募集資金投向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要求發行人提供省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專項意見。三是壓實會計師“看門人”責任,明確部分債券發行人提供會計師出具的發行人最近一年資產清單及相關說明文件的要求。 今年3月,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國家發展改革委企業債券發行審核職責劃入證監會,4月證監會及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公告,對企業債券發行審核職責劃轉設立6個月的過渡期,其間審核機構不變、標準不變、托管交易市場不變,將企業債券注冊機構調整為證監會。 在中誠信國際研究院分析師王肖夢看來,隨著過渡期臨近尾聲,證監會此次修訂正式將企業債券納入公司債券監管體系,有助于完善公司債券(含企業債券)制度規則體系,提升監管效能,減少監管套利。同時,證監會在借鑒企業債券管理經驗的基礎上,通過保留企業債券“資金跟著項目走”等特色制度安排,可更好發揮債券服務實體經濟,支持國家重大戰略、重大項目建設等功能。此外,文件提出要進一步強化防假打假、募集資金監管、非市場化發行監管等具體要求,結合此前私募基金備案新規和交易商協會嚴查債市違規行為,多個主管部門從發行人、中介機構和投資者等多方面加大對債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力度,不斷凈化市場環境,進一步健全債券市場監管制度機制。 王肖夢表示,與其他信用債品種相比,企業債券發行需對應募投項目,發行期限較長,違約風險相對較低,部分弱資質主體可通過擔保等方式發行企業債券,而一般公司債券對于發行人信用資質要求較高,同時考慮到城投公司債券發行實施分檔審核管理,對其募集資金用途有不同的限制,企業債券納入公司債券監管體系可能會導致企業債券發行期限縮短以及部分特殊債券品種發行面臨不確定性,部分弱區域或弱資質主體發債難度或有所加大,建議關注其融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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