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導報記者 | 曲靜怡 皮澤紅
近日,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召開全省貫徹落實《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工作座談會。會議指出,《條例》的出臺,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是推動廣東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的法治保障,為國家和兄弟省市信用立法積累了經驗。要進一步提高對出臺條例重大意義的認識,增強依法建設的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 《條例》已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國家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實行清單制管理。 根據《條例》,一旦責任主體有失信行為,將面臨被列入重點監管對象、限制公共資源交易、提高政府參投項目保證金比例、限制享受政府優惠政策支持等一系列懲戒措施。業內人士認為,《條例》的出臺極大地提高了企業和個人失信成本,倒逼責任主體依法守信,營造誠實守信的社會環境。 《條例》通過建立完善激勵與約束機制并實行清單制管理,全面加強對守信行為的倡導和褒揚,致力解決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不足的問題。 根據《條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守信激勵措施清單,并根據工作需要適時更新。在執行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的同時,省、地級以上市確因社會治理、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的需要,可以依據地方性法規,制定適用于本地的失信懲戒措施補充清單。 在守信激勵方面,《條例》明確了具體的獎勵措施,包括在行政許可等工作中,予以容缺受理、優先辦理等便利措施;在公共資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參與政府投資或者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的建設項目,予以減免保證金;在行政檢查中,優化檢查方式、檢查頻次;在政府優惠政策實施中,同等條件下,列為優先選擇對象或者予以重點支持等。 《條例》還著重對政府守信提出明確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合同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依法對市場主體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條例》還特別要求,對失信主體采取懲戒措施應當遵循合法、關聯、比例原則,與失信主體失信行為相關聯,與其失信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影響程度相適應,依照失信懲戒措施清單采取輕重適度的懲戒措施,確保過懲相當。禁止在法律、法規或者國家規定以外增設懲戒措施或者加重懲戒。 針對當前諸多App濫用權限收集用戶資料以及實體門店安裝人臉識別收集消費者信息等現象,《條例》專門明確了市場信用信息的采集要求,規定采集主體的告知義務和信用主體的權利,列舉禁止采集的信息范圍。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相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要嚴格貫徹落實《條例》,推動信用建設工作依法提升。要依法履職,全面落實好《條例》的各項規定;要令行禁止,全面清理違反《條例》精神的有關文件;要加強溝通匯報,及時反映《條例》執行中遇到的問題。 同時,要加強統籌謀劃,落實工作責任,共同推進信用建設高質量發展。要持續深入開展《條例》學習宣傳培訓工作;要全面完成國家部署的各項任務要求,切實做好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工作,抓緊完成年初制定的各項工作安排,周密籌備第四屆中國城市信用建設高峰論壇,切實做好歲末年初各項工作;要進一步增強緊迫感使命感,改進工作方式方法,加強研究謀劃,圍繞主動服務重大戰略部署,在信用建設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支撐“放管服”改革、促進優化營商環境、推動實體經濟發展、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服務改善民生等方面探索創新,不斷推動廣東省信用建設工作高質量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