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融國際信托有限責任公司擬對擁有的山西煤炭運銷集團太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原煤運”)、山西新北方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北方集團”)等的債權進行公開處置,債務人所在地為山西省太原市。現擬采取公開轉讓方式處置,資產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擬處置資產情況 1、經法院生效判決(2018最高法民終547號)確認,太原煤運需向我公司交付不低于約定品質的煤炭164.5萬噸。2024年3月5日,太原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發出執行通知書,要求太原煤運償還我公司13.7億元,并支付遲延履行金。 2、為確保太原煤運上述煤炭交付義務的履行,新北方集團自愿承諾:如太原煤運未按約定的時間、數量、品種及/或質量標準履行煤炭交付義務,或經驗收后不符合要求的,我公司有權要求新北方集團代為履行煤炭交付義務,并且新北方集團應向我公司支付違約金;且違反煤炭交付義務及/或支付違約金的義務時,我公司有權要求新北方集團溢價回購標的債權。(違約金及回購義務等具體情況以相關合同約定為準)。 為擔保新北方集團上述承諾的履行,以下相關方提供擔保:(1)山西二機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山西介休三盛焦化有限公司為新北方集團的溢價回購義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2)新北方集團實質控制人焦金棟夫婦以及焦金柱(焦金棟的弟弟)為新北方集團的溢價回購義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3)在山西煤炭運銷集團黑山岔煤業有限公司和山西煤炭運銷集團麻地灣煤業有限公司股權具備質押條件后,新北方集團將其持有的這兩家公司的股權質押給我公司;(4)在山西濱福煤業有限公司、天津金棟礦產品銷售有限公司股權變更完畢后,新北方集團將其持有的這兩家公司的股權質押給我公司;(5)新北方集團關聯公司山西濱福煤業有限公司、山西福軍煤業有限公司、天津金棟礦產品銷售有限公司為新北方集團的溢價回購義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新北方集團的上述承諾及相關擔保措施的爭議解決方式為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目前我公司尚未提起仲裁申請。 (提示:我公司對新北方集團及相關擔保方的債權,具體以相關協議約定為準) 二、交易方式:債權轉讓。 三、交易條件:要求投資人信譽好,有一定資金實力并可承擔購買債權所帶來的風險,交易資金來源合法。具體交易條件以我公司發布的正式公告所列條件為準。 四、投資人要求:對交易對象的要求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組織或自然人,且以下人員不得購買:國家公務員、金融監管機構工作人員、政法干警、金融資產公司的工作人員、原債務人管理層或其直系親屬以及參與資產處置工作的律師、會計師、評估師等中介機構等關聯人,或者上述關聯人參與的非金融機構,參與不良債權轉讓的金融資產公司工作人員、原債務人或者受托資產評估機構負責人等有直系親屬關系的人員。資產原債務人及關聯企業等利益相關方不得參與資產的折價購買。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異議及咨詢:自公告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受理該資產處置有關異議和咨詢。 受理公示事項聯系人: 李先生,聯系電話:13501069594高先生,聯系電話:15513893001受理排斥、阻撓征詢或異議的舉報電話:馮女士,聯系電話:18536635989 胡先生,聯系電話:13453431392 華融國際信托有限責任公司 202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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